深圳男子陈岳因生意周转,向朋友罗某明借850万元的高利贷后,反被套路,被执行2400余万元。因无力偿还,陈岳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刑,为期1年。随着警方的调查,罗某明因涉嫌“诈骗罪”和“抢劫罪”被立案侦查并移送检方。虽然罗某明被抓,但是陈岳被法院执行的2400余万元却仍然有效,这让他无法接受。“希望法院可以给我一个公正的判决。”陈岳说。生意周转借高利贷被套路深圳的陈岳和弟弟经营着一家二手车交易市场,多年前因为资金紧张,便找到了一个朋友,想借钱进行周转。“罗某明和我是老乡,和我弟弟也是从小一起长大。当时听说他在放高利贷,就想着从他那里,借一笔钱进行周转。”陈岳说,一开始他向罗某明借了100万元,为期3个月。陈岳介绍,从罗某明那里借钱需要签署很多附加协议,除了给比较高的利息以外,还要付给他“砍头息”,并且还款都要现金,还不给收据。“那个时候缺少法律意识,因为是朋友也比较相信他。”2012年2月 至2013年1月期间,陈岳一共向罗某明5次借款合计850万元,双方约定实际月利率2.5-3.5%不等。陈岳的弟弟以及深圳市大昌行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均为担保人,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的这段时间里,陈岳按照罗某明的要求,一共支付利息382.25万元,转账归还本金200万元。“没有现金的时候,他就让我们把钱转给他的朋友。”2014年3月,罗某明就上述5笔借款先后到罗湖法院起诉陈岳以及深圳市大昌行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诉讼中,罗某明仅承认先后归还100万元、30万元,法院判决陈岳败诉。“罗某明隐瞒了我按期归还利息及其余部分本金的事实,有一部分是给的他现金,转账的时候,都是按照对方要求转给了第三人。”陈岳说,当时在法庭上他也拿不出有力的证据,法院就采信了罗某明的说法。判决后,罗某明向罗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款项2400余万元。法院通过拍卖陈岳弟弟陈武的房产、划扣相关人员账户的方式,共划扣执行款397余万元至罗某明账户。其他款项因无力偿还,陈岳和陈武先后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刑。警方查明“高利贷”套路 以诈骗罪起诉陈岳服刑结束后,还没来得及上诉,便听说罗某明被警方立案侦查,这也让他看到了希望。“如果罗某明犯罪,那我就可以去法院要求撤回再审先前罗某明对我的起诉。”“当时警方以‘诈骗罪’立案,对罗某明进行了侦查。”陈岳说,除了他以外还有不少人,都被罗某明以通过收取砍头息、隐瞒对方还款事实并提起诉讼等方式,实施诈骗、致使多人蒙受巨大经济损失,他们向警方进行了报案。2019年10月,警方以“诈骗罪”,对罗某明等人立案侦查。但在2020年7月,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罗某明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罗某明未被起诉,这让陈岳难以接受。他通过自学法律了解到,如果有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可以重新对罗某明调查。“被罗某明‘诈骗’一些人,又梳理了很多线索。并且我又听说了罗某明曾抢劫过一名女子。”陈岳说,在他提供的新线索下,警方找到了当时的受害人。2023年8月,罗某明等人再次被警方以涉嫌“诈骗罪”抓捕归案。目前案件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罗某明涉嫌诈骗罪、抢劫罪,已向检察院移送。根据相关材料显示,2012年2月至2017年期间,罗某明多次以高利放款为名骗取多名被害人钱财。罗某明具体诈骗模式为:罗某明以其本人或他人名义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实际出借人为罗某明。罗某明和被害人签定阴阳合同,书面约定低利率借款。而实际上,罗某明利用被害人急需贷款心理,口头要求被害人以更高利率向其支付借款利息。在放款同时,被害人还需按照罗某明的要求通过现金支付砍头息。随后每月还款日,罗某明要求被害人通过现金或向第三方账户转账的方式归还利息。在被害人无法继续归还高额利息或本金时,罗某明便立即以借款合同上的出借人名义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在诉讼过程中,罗某明隐瞒被害人已通过现金以及向第三人账户转账的方式如期向其归还高额利息或本金的事实,请求判处被害人继续支付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等,最终法院判处被害人败诉。判决生效后,被告人罗某明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通过划扣被害人资产、司法拍卖被害人房产的方式,继续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头条号作者“安律说法”@安律说法对此进行了分析。律师:放高利贷的被抓不代表不用还钱了按照以前的法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20年8月份,法律变了,最高法将原来规定的 24% 和 36% 两线三区利率红线进一步调整,将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整为 4 倍 LPR。2020年8月的4 倍 LPR,也就是年利息14.8%,月利息1.2多一点的样子。陈某说他还了利息382万余元,本金200万,但他拿不出证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这里可以归结概括为:“主张权利存在者,应对其主张所依据的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否认权利存在者,应当就权利受妨碍、限制或消灭的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陈某说他还了利息382万余元,本金200万,应该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然而,陈某说,他有一部分是给的现金,有一部分转账的时候,按照罗某的要求,转给了第三人。口说无凭,陈某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如果仅仅是这样,陈某输得不冤,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他没有证据,法院判他归还本息,合理合法。问题是除了陈某以外,还有很多人都被罗某收过砍头息,以及隐瞒对方还款事实提起诉讼,实施诈骗。陈某说,警方已以罗某涉嫌“诈骗罪”,将其抓捕归案。目前案件已侦查终结,已向检察院移送。这是不是意味着,陈某不用还之前的2400万余元了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具体到本案,陈某想要不还2400万元,需要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具体要不要还钱,还多少,由再审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进行审理、确定。而不是陈某认为的,只要罗某被抓了,就可以不用还钱了。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